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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工程师与接受单位被判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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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1期
2003年第2期
精典案例

这项发明该归谁?
      
     
      ■文 / 龙卫星

  王某在某单位从事机动车防滑装置的研究设计工作多年,后王某调离该单位。半年后,在未利用原单位任何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况下,王某完成了一项机动车防滑装置的发明。王某的原单位因该项专利权属问题诉至法院,并诉称:该发明应属职务发明传利权应归本单位所有。王某辩称:我在调离该单位后,在未使用原单位任何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况下独立完成该发明,应属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自己所有。那么,该发明到底该归谁呢?

  根据《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

  1. 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位的职责;
  2. 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所谓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但按照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不在此限。

所以,职务发明创造一般有以下4种情况:

  1. 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 虽然与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无关,但是属于在执行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 主要依靠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4. 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

  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而这类职务发明应具备3个条件:

  1. 发明人在原单位从事某项发明创造活动,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以后仍然继续从事该项发明创造。
  2. 发明人在原单位从事的发明创造属于本职工作。
  3. 发明成果的创造成功在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以内。

  而本案王某虽然未使用原单位的任何物质技术条件,并且是在调离该单位后完成的发明,但是该发明是在王某调动工作一年以内作出的,而且王某在原单位从事的研究设计也属本职工作。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王某的发明应属职务发明,该发明的权属应归王某的原单位所有,原单位应给王某一定的补偿。

案例目录
一次成功的代理
这项发明到底该归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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