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百三十六条 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 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分为 一般诉讼时效,即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即期间为1年;长期诉讼时效,即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并且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作了明确的规定。而诉讼时效的开始,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民事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而不行使开始,但是,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被侵害,或者虽然知其权利被侵害而不能够行使请求权,《民法通则》规定了最长的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的开始,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情况:1、有期限的债权,应从期限届满日的第2天起算;2、无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提出要求的第2天起算,如果权利人提出要求履行后,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则从宽限期届满日的第2天起算;3、附条件的债权,应从条件成就之日的第2天起算;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纠纷,如果侵犯的是身体健康而受伤明显的,则从损害发生之日的第2天起算,伤害时未曾发现,经过一段时间才显露伤势,并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时起算,如果侵犯的是其他权利,均应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的第2天起算;5、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一律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的第2天开始起算。
结合本案而言,某甲与某乙的债权债务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应当属于无期限的债权,既然如此,某甲就可以随时向某乙催收货款,某乙也可随时向某甲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那么,诉讼时效也就还未起算,既然还未起算,即使超过2年,也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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