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笔债权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浅谈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文/龙卫星
笔者作为一名专职律师,在最近代理了一起债权人追讨货款一案,基本案情是:某甲从1998年3月起至1999年1月止,共销售给某乙价值10余万元的挖掘机配件,双方当时并未签订《购销合同》,某乙提货时仅在提货单上签了名,提货单上也只有货物数量和单价,而没有付款时间。从1999年3月至2001年4月,在这二年多的时间里,某甲未向某乙催收过货款,某乙也未主动支付过货款。2001年8月,某甲向某乙催收货款,某乙对该笔款项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拒不支付,某甲于2001年8月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乙支付货款。
对于本案,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观点一,认为某甲的债权应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某甲在2年内未向某乙催收货款,也未以其他方式行使债权,其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观点二,认为某甲与某乙并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某甲随时可以向某乙催收货款,该笔货款不应适用2年诉讼时效,而应适用20年最长保护期的诉讼时效。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本案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有很明确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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