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辩 护 心 得
文 / 石 晓 望
2003 年 8 月上旬,笔者与本所律师罗棋接受市司法局和本所的指派,承担为被告杨某在二审中的辩护任务。此前,一审法院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为由,判处杨某某死刑。
笔者与罗棋接受指派后,反复阅卷,缜密地进行法律分析,灵活地制定诉讼策略,情理并茂地提出辩护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此案,判处杨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某就此获得新生的机会。
总结此次辩护的过程,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对成功辩护起到了致关重要的作用,并可资为今后刑事辩护之借鉴。
第一,强烈的使命感、对胜诉坚定的信心。
此次辩护属于法律援助,但笔者和罗棋并未因此而敷衍塞责。反观一审中同样是法律援助的一位律师,在辩护意见中只是简单地提出“杨某某能坦白认罪、系初犯”。这样的辩护意见,直观地反映出辩护人的主观积极性,当然辩护的效果也是可以想象的了。
但笔者和罗棋坚持,要么就不接受指派,一旦接受,就一定要全力以赴,尽可能维护被告的最大利益。理由只有一个:我们是职业人,这是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体现。这一点是相当重要的,笔者和罗棋在辩护中的每一个行为都是受这样的使命感的支配和统领。没有这样的使命感,我们的辩护也会堕落为一审中那样的平庸辩护,而辩护效果一定会是维持原判。这绝对不是我们的主观臆测,二审法官曾经通知过我们,二审可能不开庭审理,而是书面审理,因此才有了我们的《辩护词(一)》。
信心,是一种心理感受,而笔者宁愿将其作为一种工作方式和工具。笔者从来都抱着这样的态度:工作结束前——事在人为;工作结束后——各有天命。信心使我们能最大地焕发自己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灵感,使得我们抵御了来自各方对审判结果的宿命论调,从而坚持了自己独立的辩护意见和诉讼策略,终于赢得诉讼。
其实,在我们这样法制还有待健全的国家,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在事实认定和司法程序上都存在或大或小的“硬伤”,这给我们律师的辩护工作留下了充分的辩护空间。因此,请让我们记住“撒切尔定律”:意想不到的事情总会发生,你最好做好准备。
第二,拉网似的阅卷、缜密的逻辑推理和法律分析
笔者和罗棋经过反复的阅卷,发现了公诉材料中一个很不起眼的但却是致命的“硬伤”。公安机关提供的《捉获杨某某的经过》和《破案登记表》中记载的“捉获杨某某的时间”是 2003 年 1 月 11 日中午 ,而在 1 月 10 日 和 11 日凌晨公安人员已经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了。
笔者当即提出质疑。综合全案的材料并经过缜密的逻辑推理,整个侦破过程的全景展现在我们面前 : 2003 年 1 月 10 日 ,公安人员因怀疑杨某与一起抢劫案有牵连,遂来到杨某家。因当时并无任何材料可以表明杨某是嫌疑人,所以公安人员未能办理任何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杨某没有反抗和逃逸,而是积极跟随公安人员到了公安机关。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人员也未补办任何法律手续,因为此时仍然没有任何材料表明杨某是具备手续的条件。在 杨某于 1 月 11 日凌晨 招供,并于 1 月 11 日 5 时 指认了犯罪现场后,公安机关 16 时制作并向杨某宣读了《拘留证》。至此,公安人员认为此案已破获,遂制作《捉获杨某的经过》和《破案登记表》,并在两份材料中都将“捉获时间”写成 1 月 11 日 。
我们基于案件的侦破过程,提炼出自己的核心辩护意见:杨某在 1 月 11 日 凌晨招供时,尚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也未被讯问。杨某的招供构成自首。
根据辩护意见,我们采取了铜墙铁壁似地辩护风格。我们穷尽了“讯问”的所有法定条件的分析,最终证明了: 1 月 11 日 16 时 ,公安机关实施“拘留”以前,杨某在 1 月 11 日凌晨 的招供应视为自首。
第三、虚实结合的辩护策略
为了争取到开庭审理的机会,而不致使我们的工作夭折于书面审理,我们提出了第一份辩护意见。
在这份意见中,我们仅提出“捉获”时间与“讯问”时间相互龃龉,存在自首的可能,从而将我们的核心辩护意见雪藏了起来,诱导了公诉方在侦破各环节的时间点上作准备。
事实证明,我们在开庭后抛出核心辩护意见,的确起到了出奇不意,峰回路转的辩护效果。
第四、情理并茂的辩护
此次辩护中,我们并非仅为拘留杨某而辩护,而是将其提升到维护法制的高度。我们指出,刑事司法程序上的不公,将使社会成员人人自危,包括法官和检察官。因为谁也不能担保自己一辈子不会成为犯罪嫌疑人。这样,我们就争取了站在审判员相同的感性立场上。
值得一提的是,开庭的当天恰逢“ 9.11 ”两周年纪念日,更巧的是又值中秋佳节。我们巧妙地将这两个因素融合到辩护中,情载于理,理喻于情,情理并茂,感人至深。
我们借在“ 9.11 ”对暴力、罪恶的反省,指出对社会机体的危害不仅来自犯罪行为来自于司法权力的滥用;又借在中秋时对美好的憧憬,指出对法律的维护不仅依赖于对犯罪的外部打击,更有赖于司法体系内部的合乎规则的运行。
最后,笔者借明月比喻司法公正,借黑夜比喻纷繁浩瀚的社会现实,并祝愿明月在黑夜中更晶莹、更皎洁。这样点睛的一笔,加上奇异的谋篇布局更加上有力的法律分析,终于使我们的辩护得到了审判员的青睐,扭转了诉讼局面,为杨某争取了重生的机会。
在此笔者用《辩护词(二)》的结束证来作为本篇心得的总结,愿我们的工作状态和灵感如秋月般越发晶莹、越发皎洁。
附:结束语
一次刑事审判,既要适用《刑法》去评价犯罪行为,又要适用《刑事诉讼法》去评价诉讼行为;正如一次刑事审判既是对被告的裁判,又是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检验。
对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同时,更要对司法过程适用严格的标准。因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比一次犯罪更能危害社会。
尊敬的审判员、检察员,今天我们在这里,是为了审判杨勇及其罪行。但是谁又能保证,我们中的任何一位,在将来就一定不会被怀疑成为嫌疑人呢?如果我们有谁不幸站在了今天杨勇站立的地方,我们便会深切地体会到杨勇心中对司法程序公正的热切渴望。但愿我们不要到那一天才感叹,程序公正是多么重要。
因此,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公安机关的侦察程序予以足够的关注,对那些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侦察手段和强制措施果断地给予否定,并认定其无效。
今天, 9 月 11 日 ,在这个象征着恐怖、暴力、罪恶和血腥的日子,我们审判杨勇及其犯罪行为,但我们深知,对社会机体的危害,不仅来自刑事犯罪,也来自国家机关个别人员违法地滥用国家权利。 9 月 11 日 ,我们拿起法律的武器,向一切违法犯罪宣战。
今天,又是中秋佳节,在这个充满温馨、祥和的日子,我们进行着一次对法律制度的维护。我们同样知道,维护法制,不仅依赖对犯罪行为的外部打击,更依赖司法制度内部的合乎规则的运行。
9 月 11 日 ,这个交织着邪恶与善良、惊悸与安宁、反省与想象的日子,各自的使命将我们召唤在一起。请允许我祝愿,今晚的月亮在更加深沉的黑夜中更加皎洁、更加晶莹;并祝愿各位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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