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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文/龙卫星律师

  尼格罗庞帝预言了数字化生存的到来:不用出门就可以在家中用电子信用卡通过网络购买各种商品或接受服务。这种交易方式已经广泛存在。这就是电子交易( electronic   commerce ,也即人们所称的 电子商务 、电子商业。),它是指以数字化电子手段实现整个商业活动的各个环节,它包括商业信息的发布与检索、电子广告、电子合同签署、电子货币支付和销前售后服务等一系列过程。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方式相比,具有三个特点:(1)无国界性。因特网是开放性的,易于访问,没有出、入境限制,缩短了供需双方的距离。通过超级链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导航手段即可掌握大量信息,人们不必亲临现场,便可进行价格、服务谈判,完成某些交易过程。 (2)虚拟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经营使用的场所、机构、人员都可“虚拟化”。企业申请一个网址后,就可以利用它来宣传自己的产品,接受定货等。(3)无纸化。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了。人们被授予识别号、识别名或识别文件作为其在网上活动的标识,手写签名、图章等被电子签名代替,纸制凭证、记录被电子表单、记录、文件等所代替。电子商务的这些特点,在给经营者带来巨大商机和给消费者带来空前便利的同时,也引出了许多法律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着迅速的信息交换,交易的速度明显加快了。然而,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不论是自然人还是电子代理人,出现错误都是在所难免的。但交易过程中数据电文内容的错误势必对交易各方的利益产生影响。为了减少和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电子商务立法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对各方利益进行重新分配。
  美国学者詹姆斯·马丁说,电子商务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其影响面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就法律领域而言,电子商务的推广给现存的法律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其中之一是电子合同效力问题   , 它不是一个简单地把传统合同规范移植到网络交易中的问题,而是在 网络中如何重建与传统合同法价值相近的规范的课题。
  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误解〞与゛错误〞在含义上是有区别的。゛错误〞属于作出意思表示一方的问题,゛误解〞则是对别人意思表示理解的问题。我国法律中的゛(重大)误解〞不仅包括゛误解〞,而且包括゛错误〞,即不仅因错误,而且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都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们尤其应该注意这一点。   1996 年6 月14 日 ,联 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 届年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   项示范法允许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这样,以往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将和书面文件一样得到法律的承认。该法律的通过,为实现国际贸易的“无纸操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 1999 年 10 月开始实施的新《合同法》也在合同中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于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存的合同法发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 2 条,“‘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 EDI )、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利用数据电文进行的各种信息传输是有效的,“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我国新《合同法》也已将数据电文列为“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 11 条进一步规定,“就合同的订 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 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第 12 条同时规定,“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而言,不得仅仅以意旨的声明或其他陈述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总之,电子商务的出现与发展,对于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解决网络环境下与知识产权跨国贸易有关的法律冲突的规则还在探索和发展的过程之中。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普遍。我们必须在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体系,保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稳定性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创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新的规则,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龙卫星律师简介

龙卫星律师,四川武胜人,民革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1995 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工作,三级律师,本所业务二部主任。
  龙卫星律师担任多家大型企业集团和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目前正为重庆呈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长龙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仁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汇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龙律师执业九年以来,先后办理了数十件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形成了擅长代理涉及民商法、公司法、合同法、房地产法、外商投资企业法、金融法等法律事务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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