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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的消除

文/龙卫星律师

        笔者作为从事律师工作近10年的专职律师,在担任10余家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顾问过程中,对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有一些想法和看法,认为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从根本上说,是要按照与其他性质的经济成分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政策环境。目前,应该着力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放宽市场准入,使非公有制企业享有其他企业同等的投资机会。目前,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或投资领域上仍面临着诸多限制,这不仅严重影响了非公有制企业投资者的信心,而且大大限制了非公有资本功能的发挥,成为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体制性障碍之一。要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市场进入难的问题,原则上,凡是我国政府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应向非公有资本开放;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包括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在内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都应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结合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
        第二,改革审批限制,使非公有制企业得到与其他企业一样的政府行政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约,还表现为在非公有制
海外之音(六)
        企业投资经营的各个环节中存在着比其他企业严得多的政府部门的审批限制。在有些地方,经营同样的业务,非公有制企业注册门槛诸如对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的要求比其他企业高得多,前置审批手续也多得多;注册后所面对的审检也较多,相关的收费如年检收费也更高。要进入新的行业、兼并收购其他性质的企业等活动,对公有制企业几乎没有限制,而对非公有制企业则要经过复杂的审批程序和繁多的审批;在完全竞争或全面放开的行业,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出于某些非经济原因往往对公有制企业和外资企业放宽既定尺度,实行倾斜政策,使非公有制企业事实上处于不公平竞争的境地。这种歧视性审批制度,抑制了社会与公众的创业积极性,使得很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展开。因此,要结合当前正在深入展开的审批制度改革,改善政府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经营、增项、转业等各个环节的审批限制,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行政服务。
        第三,消除政策歧视,使非公有制企业拥有与其他企业同样的市场环境。除了在产业准入上存在着差异外,非公有制企业难以与
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如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是延续多年,至今仍没有解决的问题。由于多种原因,金融机构往往不愿给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良好的贷款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的门槛很高,一般非公有制企业难以获得这种待遇;对公有制企业给予的财政支持政策很难惠及到非公有制企业,在一些地方,非公有制企业除了交纳法定税额外,往往还要交纳许多缺乏透明度和随意性很大的税外行政性收费。要切实采取措施,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使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
海外之音(六)
的待遇。
        第四,依法保护私有财产,使非公有制企业实现与其他企业平等的权益保障。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私有财产和非公有制企业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一些地方,私有资产得不到必要的尊重,在经营城市、美化环境、整顿秩序等名义下,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和私人资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在内的机构与单位,在履行对非公有制企业和私人必要的补偿、赔付责任上的信用也达不到像对其他性质的企业那样的程度。党的十六大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充分反映了现实生活的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待续)

龙卫星律师简介

龙卫星律师,四川武胜人,民革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1995 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工作,三级律师,本所业务二部主任。
  龙卫星律师担任多家大型企业集团和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目前正为重庆呈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长龙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仁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汇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龙律师执业九年以来,先后办理了数十件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形成了擅长代理涉及民商法、公司法、合同法、房地产法、外商投资企业法、金融法等法律事务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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